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]123号)精神以及《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应坚持量入为出、规范管理、厉行节约原则。
第三条 本研究会会费缴纳对象主要是研究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。
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:
(1)会长:4000元/年;
(2)副会长、秘书长:3500元/年;
(3)常务理事:2500元/年;
(4)理事:1500元/年。
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,缴费时间为当年度一季度末,也可按届次一次性收缴(缴费时间为第一年的一季度)。会费缴纳可以通过银行汇款、邮局邮寄、现金方式或电子转账等(汇款时请注明“汇款人和汇款单位名称,并注明是会费”)
开户行: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
户 名: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
账 号:087651120100330002994
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及登记入帐工作,并及时通报会费收缴情况。本会秘书处负责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。会费到款后我会秘书处即用挂号信方式将会费收据寄往缴费本人。
第七条 本会的会费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1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2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3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规范会费使用和审批程序。日常使用会费开支,应根据用途做好预算,报销时,费用使用人书面报请秘书长审阅,再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审批。
第九条 本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,每年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,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,接受监督。同时,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条 本办法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,有2/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,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本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。
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
2024年6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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